2024年8月5日星期一

坚决反对以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名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当前,在全民反诈的背景之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态势依然很严峻,使得相关部门对电信网络打击持续高压态势,2022年通过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通过,对相关部门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可否认,该法案的出台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供的了一定的帮助,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存在打击面扩大化,随意化,大量守法公民被误伤,影响极其恶劣。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不提供任何文件给当事人,拒绝正面回应当事人的合理关切。有在东南亚民营企业从事符合中国大陆及当地法律法规行业的大陆籍员工,自诉没有参与任何网络诈骗活动,但突然被户籍地派出所通知被列入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黑名单,限期回国接受调查。但是回国之后却被限制出境。在公安机关作出限制出境措施时拒绝向当事人提供任何书面文件,仅仅是口头通知当事人,并直接在移民管理局系统中作出限制。当事人依据政务公开条例向市公安局要求向当事人本人公开其作出限制出境措施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时候,公安机关以涉及警务机密的名义拒绝回答。当事人仅能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境外是合法工作,未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然后等待公安机关慢慢处理,逐级申报,直到公安部批准。等待时间不定,而且随时可能被要求补交材料,然后重头开始申报。

笔者看到其他同事户籍地公安局刑侦发给出入境的文件,依据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是同样的,没有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告知具体是什么原因被列入嫌疑人的,更没有向当事人展示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必要性及合法性。也仅仅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境外从事的是合法工作,并且还要有公务员担保其不会在境外从事诈骗活动。

笔者不是专业的法律人事,但是对法律感兴趣,从初中开始就自学多部法律书籍。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是不负责任的,其与基本的法治伦理相违背,是用形式主义来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其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实际作用很小。

首先,除行政诉讼外,其他的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都有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公安机关在限制公民权益的时候必须要有确实的证据,其证据必须能证明其限制公民权益的必要性。具体到反电信网络诈骗上来,公安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该当事人的出境行为有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嫌疑,比如有当事人出入诈骗园区的证据资料,与受害人联系沟通的资料,有帮助诈骗份子非法洗钱的证据等。当然,有这些证据资料公安机关不仅可以限制其出境,也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退一步来说,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公安机关确实有权力限制嫌疑人出境,但是,必须是在有初步的证据支撑其决定,最终证明当事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作出赔偿,但是现在,已经证明了自己没有违法犯罪的,而且得到了公安部认可的境外合法工作的中国公民,根本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任何赔偿。

现在公安机关的做法不仅仅是侵犯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伤了大陆籍公民的心,更是对国家形象的破坏,对统一战线的伤害。比如笔者所在的台资企业,生产基地从大陆向东南亚转移,大陆籍员工和台湾籍员工一起工作,现在大陆籍员工的遭遇被台湾籍员工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原本亲陆的员工,对大陆的法制环境产生疑问,从支持一国两制,和平统一变成了拒统,变成了台独份子。这是我们的公安机关主动为反华势力提供宣传素材,提供子弹。

我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公安部下发名单后,由基层核查,核查之后有证据证明其犯罪再依法处理。如果经核查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则上报公安部,公安部依据基层的核查结果对其自动监控程序做出修改,使其更完善,减少误报。核查过程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正常工作的干扰。首先,可以派员至当事人所在地实地探访,无论警员是以个人旅游的名义去还是通过警方国际合作去都可以。其次,警方内部合作,无论哪个地区的警察,在核查本地区人员的时候,可以顺便对其他地区的人员进行核查,其结果同样上报公安部。比如A地区的警方在探访某地的A地区籍工人的时候,可以顺便将同工厂工作的B地区籍的员工信息上报公安部。再次,加强国际合作,比如在柬埔寨,可以公开中柬联合执法机构中文代表的联系方式,要求雇用大陆籍员工的工厂将其大陆籍员工信息报告给中柬联合执法机构的中方代表。同时,与外交部合作,要求我驻外使领馆接受在其领区内符合中方及当地法律法规的企业中中方人员的报备并核查。有限度的改变我国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对涉及我方权益的要坚决向当地政府,地方组织施加影响力,比如目前泰国方面准备将包括网络博彩在内的赌场合法化,我们的驻泰使馆应当想方设法阻止其立法机构通过该提案,包括但不限于对支持该提案的议员实施制裁。面对柬埔寨政府,可以明确其可以利用在其领土范围内的诈骗份子来换取中国的援助,甚至如果可以给予中国警察在其领土范围内执法权的话,我们可以给予更多的援助。当然,以上措施是我个人的一些理想化的期盼,实际执行起来有难度,但是正是因为其有难度,如果做成,更能体现出我们的治国理政的能力,体现出我们的国家实力。

二,银行,电信网络运营商单方面修改用户协议,限制用户正常使用。不可否认,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银行和电信网络运营商是有很大的责任与义务的,这两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环节,诈骗行为都不能成功。在笔者看来,运营商判断一个号码是否存在进行网络诈骗行为是很容易的,因为我们的所有的使用都是在其“监控”下进行的,用户的行动轨迹,联系人员,在运营商面前是没有任何秘密可言的,甚至于用户的通话内容,都是在系统的实时监控下进行的。然而在这种用户完全没有秘密的情况下,运营商还是误伤了很多遵守法律法规的人,笔者就两次被运营商要求进行二次实名认证。进行二次实名认证我们可以接受,但是,其系统设置存在漏洞却一直不能修复,比如一定要用需要二次实名认证的卡的流量登陆其APP,但是用户在境外,其系统却无法识别国际漫游时登陆其APP时的手机号码,并且是在用户给予了其APP所申请的所有的系统权限的情况下。用户花费高额的国际流量费用,却还是无法解决问题,最终只能到工信部申诉解决。通过手机验证本机本卡本人有很多种方法,比如学习境外某银行APP,可以授权APP读取系统短信,让APP自动读取所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但电信网络运营商却选择了一个最复杂的方式而拒绝其他方式,难道运营商用网络流量上传了用户其他的敏感信息?

另外一点,为什么要进行二次实名验证,同样是一个迷团,笔者的手机号码在境外使用的时候只用于接收短信验证码,其他都是用本地卡来解决,但是突然被限制,实在是一头雾水,联系客服人员,同样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告知本人为什么会被限制,违反了用户协议的哪一条款。前段时间有生效的法院判决否定了移动公司的行为,判定移动公司要限期恢复用户的号码正常的使用权利,因为移动公司根本不能够提出限制用户权益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要求用户二次实名认证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有事实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只授权通信运营商在用户使用存在异常的情况下要求用户进行二次实名验证的权力,由此可见,其中的基础是用户存在异常使用,这个是需要运营商来举证证明的。什么是异常使用,不能仅仅凭借其自动化程序来判断,而是应该在自动化程序判定之后有一个人工核实的流程,来验证其自动化程序的预警的准确性。况且,电信网络诈骗所用的手机号码的使用,应该与普通人的使用是存在非常明显的区别的,但是实在是想不明白一件事情,通信运营商为什么会限制普通人的正常使用,而电诈份子的手机号却能够正常使用呢?直到我听说过一个叫电销卡的产品的存在,推广电销卡的广告说的是,这是一款可以给很多人大量通话而不会锁卡的产品,我想,这就是在监管如此严厉的情况下电诈还如此猖獗的原因,并且是骚扰电话一直不能根治的原因。在本人看来,现如今认同电话销售的存在,就是认同相关公司违规获取公民信息,为电诈份子服务。笔者买房,没两天就有家具城的打电话来推销家具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买卖已经到了如此猖獗的地步,但是本人查询了很多渠道,竟然没有一个能够举报的,只能自己设置拦截,而没法要求运营商对拔打骚扰电话的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在本人没有实际损失的时候也不会立案侦查,只会要求本人在本人手机上设置黑名单拦截。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银行的基本信用要求,违反当初用户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给用户的非柜面交易设限,甚至于完全限制用户的非柜面交易。笔者曾经有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被限制非柜面交易,在被限制非柜面交易之后,只能不远万里去开户行去解除禁制,解除之后被限额3千元人民币,这个限额,连一部手机都买不了,更不肖话其他的正常消费使用了。同样的,银行方面没有给出限额的合理的理由,只是强调这是为了用户“好”,这种的“为了你好”型的限制用户权益的行为,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哪怕再三强调本人愿意自行承担风险,银行方面也拒绝将限额提升到一个用户认为合理的范围内。笔者有另外几家银行的账户,其中有的没有限额,有的限额不影响本人的正常使用,便不再赘述。

在银行的示范下,其他的金融机构也是有样学样。之前本人的流动资金大部分保存的支付宝里面,但是突然间被限制使用一个月,导致里面的资金完全无法使用,找支付宝客服,只强调是用户违反了用户协议,但是就是不告知违反了协议的第几条第几款,本人仔细查询账单明细及使用明细,都没有找出来本人使用不合法的记录。吓得我在支付宝限制解除之后立刻马上把支付宝里面的钱全部提取出来,起码,银行还有一个实体公司在,哪怕最终要上法庭也知道去哪里,但是这个微信支付宝,咱们只能去杭州或者深圳找他们,之前有媒体报导,有用户几十万被微信冻结,用户找腾讯公司不果,于是从腾讯总部大楼一跃而下的悲惨事件。

本人在思考一个问题,金融机构作为一家公司,与用户在法律地位上应该是平等的,但是为什么他们就可以突破一般法的原则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呢?况且冻结之类的应该只有司法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是谁授权一个公司随意冻结公民财产的?其次,用户如果真的违反协议,该机构可以拒绝违反协议的交易,但是不可以一边交易,一边冻结用户的合法资金。如果用户拒绝你的用户协议的更新,除了不准登陆之外,更应该将由其代持的资金全部退还至用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总而言之,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有人都要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需要相关的公权力打着为了你好的名义来介入,而公权力应该做的是,严厉打击诈骗行为,打击诈骗份子,毕竟没有千日防贼的道理。不论采取什么办法,只要把真正的诈骗犯缉拿归案,还普通公民一个正常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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